邮政消防应急预案

来源:网络推荐 时间:2018-07-31 16:05

  应急预案指面对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的应急管理、指挥、救援计划等。一起来看看邮政消防应急预案,仅供大家参考!谢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邮政业突发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邮政业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满足邮政业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需要,确保寄递渠道安全畅通,促进邮政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邮政条例》《国家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在衡水市委、市政府和省邮政管理局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依法规范、加强管理,逐步实现邮政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以人为本,科学应对。把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采用科学的方法、手段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发生概率及减少其发生后造成的损失。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隐患,加强对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和应急程序。加强预防的基础工作,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条块结合、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分级管理、分级处置,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水市行政区域内邮政业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邮政业突发事件,是指邮政业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网路运行故障、安全生产事故、寄递渠道中断或瘫痪等危及寄递渠道安全畅通的紧急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与机构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应急工作组、相关企业应急处置组织等组成。

  2.2 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 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衡水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副秘书长、应急办主任、市邮政管理局局长担任。市公安、安监、国安、消防、环保、食品和市场监管、卫生、交通、宣传、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应急管理职责,承担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应急响应任务,与市邮政业应急办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做好预案间的衔接。

  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国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省邮政管理局应急工作部署;

  (2)统一领导全市邮政业应急管理工作;

  (3)研究部署全市邮政业应急体系建设;

  (4)审定衡水市邮政业应急预案及相关政策、规划;

  (5)决定启动、终止衡水市邮政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指挥邮政业Ⅲ级和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2 市邮政业应急办及其职责

  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邮政业应急办),办公室设在市邮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邮政管理局局长兼任。

  具体职责:贯彻落实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分析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科学评估,及时向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报告和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邮政业突发事件预警、处置工作,对事件进行调查;督促相关部门及企业修订完善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全市邮政业应急培训和演练;完成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 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邮政管理局:承担全市邮政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的协调、监督工作;组织制定本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作出判断,指导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预案,负责向上级邮政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组织专家组参与救援咨询和决策;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以及本行业内应急演练、宣教培训等活动。

  市公安局:指导协调邮政业突发案件发生时的人员疏散、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等工作,参与事件调查处理,及时查处、打击破坏涉及寄递渠道的安全犯罪活动,保证邮政业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市安监局:配合做好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爆炸事故指(非运输过程中)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相关专家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市国安局:对突发事件原因等协助展开调查;发现和防范利用寄递渠道从事的渗透、间谍、暴恐、分裂、颠覆活动,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和通信安全;协助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信息收集工作,提出处置建议。

  市消防支队:协调指挥火灾现场抢险救援、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和现场消防监护,协调组织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的救援和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应急抢险处置工作等。

  市环保局:协助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和分析;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污染处置;监督管理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监测饮用水源安全情况等。

  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指导衡水市消费者协会及12315指挥中心与邮政业申诉中心的对接工作,积极协助处理因突发事件出现的邮政业投诉事件等。

  市卫计委:协调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并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等。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运输等。

  市委宣传部:对舆论宣传工作进行综合指导、协调,做好事故信息通报与沟通,应急新闻报道和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等;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寄递渠道安全科普栏目,加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市财政局: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安排,积极筹措应急资金,并对应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市气象局:提供当地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包括空气温度、湿度、风向、风速等相关气象数据的资讯服务,并做好相应的气象保障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安全情况等。

  市供电公司:协调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给,并协助提出抢险救援建议和意见等。

  市邮政公司、各快递企业要设立相应的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本企业内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宣传报道、善后处置六个应急工作组。

  2.3.1 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实施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牵头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抢险救援。迅速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头,防止损失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2.3.2 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主要职责:协助处理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依法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工作。

  2.3.3 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伤员和中毒人员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防疫保障服务。

  2.3.4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重要物资运输及协调工作;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组织电力抢修,保障电力供给;开展事故现场环境、大气、水源监测工作。

  2.3.5 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主要职责:统筹各新闻媒体、政府的网站及时、准确、有序地报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指导事发单位开展信息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2.3.6 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事发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反恐事件由国安部门专业处置),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负责其他有关善后工作。

  2.4 专家库

  建立健全邮政业应急处置专家库,根据事故应急需要,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媒体宣传、应急防范知识培训、教材编审等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预防和应急并重的要求,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处置、统计分析,将预警信息及时上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邮政、快递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邮政管理局要加强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保障寄递网络的安全畅通。

  各邮政、快递企业要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本企业内容易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加强动态管理,及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各邮政、快递企业要制定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要加强从业人员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强化从业人员的突发事件预防意识,提升从业人员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由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加强邮政业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收集、综合分析工作(通过邮政业市场监管信息系统、12305消费者申诉、社会举报投诉等多渠道多途径收集行业运行信息),通过对信息的分析、归纳整合等处理,判断行业运行的安全风险。并及时向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相应建议。

  各邮政、快递企业要建立日常生产运行状况实时监测分析机制,通过监测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后,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将可能演变为邮政业突发事件的情况,立即报告市邮政管理局,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市邮政管理局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要立即分析核实,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做好预防和处置准备工作。市邮政管理局应立即向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和省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3.3 预警响应和终止

  预警程序启动后,市邮政业应急办应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

  (1)加强对事件的监测,实施预警信息专项报送,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执行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随时根据事态发展需要和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增加信息报告频率,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及时通报事件信息。

  (2)组织成员部门人员,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动态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概率、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应急队伍和相关人员进入24小时备勤状态,随时待命。

  (4)指导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加强对本企业的应急监测,做好人员车辆调度、物资筹备等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5)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6)其他相关的必要措施。

  4 事件分类和分级

  4.1 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分类

  邮政业突发事件按照事件的起因源头可分为两类。

  4.1.1行业外事件引发的邮政业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泄露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交通运输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的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职业危害和动物疫情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的事件等。

  4.1.2行业安全风险及事故引发的邮政业突发事件

  (1)行业安全风险:主要包括邮政业务旺季、代收货款纠纷、不正当竞争、经营权纠纷、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倒闭等。

  (2)行业安全事故:主要包括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设施和设备事故等。

  4.2 事件分级

  邮政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Ⅱ级(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Ⅲ级(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和Ⅳ级(一般邮政业突发事件)。

  4.2.1 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为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

  (2)寄递网络全面瘫痪,邮件、快件全部积压或损毁;

  (3)邮件、快件、现金、邮资凭证等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生产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超出省邮政管理局处理能力或其他对全国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4.2.2 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为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寄递网络严重瘫痪,邮件、快件较严重积压或损毁;

  (3)邮件、快件、现金、邮资凭证等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4)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或其他对本省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4.2.3 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为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寄递网络部分瘫痪,邮件、快件严重积压或损毁;

  (3)邮件、快件、现金、邮资凭证等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或其他对本市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事件;

  (5)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2.4 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突发事件为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重5人以上、10人以下生产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

  (2)寄递网络轻度瘫痪,邮件、快件部分积压或损毁;

  (3)邮件、快件、现金、邮资凭证等一定数额直接经济损失;

  (4)超出市邮政管理部门处理能力的或其他对本市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威胁、造成影响的突发事件;

  (5)其他对寄递渠道安全畅通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4.3 事件主要类别及处置要领

  事故现场应急处置要点:

  事故发生后,事故企业在迅速报告的同时,自行或协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和自救工作,控制危险源,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4.3.1 企业营业场所及分拨中心火灾处置步骤:

  (1)发生火灾事故后,相关企业第一时间拨打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电话和市邮政业应急办电话,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到路口显著位置引导迎接救援人员和车辆;

  (2)市邮政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上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启动邮政业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援工作;

  (3)企业负责人应当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自救,配合做好重要物资、贵重物品等抢救工作;

  (4)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企业应当做好财产损失登记,特别是快件损失登记,及时通知损毁快件权利人。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做好赔偿工作,处理好用户投诉。

  4.3.2 内件爆炸处置步骤及要点:

  (1)发生内件爆炸事故后,相关企业第一时间拨打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电话和市邮政业应急办电话,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到路口显著位置引导迎接救援人员和车辆;

  (2)市邮政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上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启动邮政业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援工作;

  (3)企业负责人应当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自救,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事故描述记录,包括发生爆炸的准确时间、确切方位、爆炸强度、烟雾及粉尘情况等,以便位救援人员提供准确信息;

  (4)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企业应当做好财产损失登记,特别是快件损失登记,及时通知损毁快件权利人。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做好赔偿工作,处理好用户投诉。

  4.3.3 危化品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步骤及要点:

  (1)发生危化品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后,相关企业第一时间拨打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电话和市邮政业应急办电话,指导安全管理人员佩戴防毒面具和防护手套,营救中毒人员,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并到路口显著位置引导迎接救援人员和车辆;

  (2)市邮政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上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启动邮政业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援工作;

  (3)企业负责人应当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组织开展自救,配合做好抢救工作;

  (4)事故处理完毕后,相关企业应当做好财产损失登记,特别是快件损失登记,及时通知损毁快件权利人。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做好赔偿工作,处理好用户投诉。

  4.3.4 扣押、隐匿快件处置步骤:

  (1)相关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拨打公安部门报警电话和市邮政业应急办电话,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如实提供案件材料;

  (2)市邮政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上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启动邮政业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援工作;

  (3)相关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耐心向用户解释说明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4.3.5 聚众围堵分拨中心等突发事件处置步骤:

  (1)相关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状况,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拨打公安部门报警电话和市邮政业应急办电话;

  (2)市邮政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上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启动邮政业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援工作;

  (3)相关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耐心向用户解释说明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4.3.6 重大服务阻断处置步骤:

  (1)相关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控制现场状况,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及时拨打公安部门报警电话和市邮政业应急办电话;

  (2)市邮政管理局视情况及时上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启动邮政业相应等级应急预案,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救援工作;

  (3)相关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耐心向用户解释说明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4.4 信息报告

  邮政业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告市邮政业应急办、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

  市邮政业应急办应当及时向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较大以上和暂时无法判明级别的邮政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邮政业应急办、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情况紧急时,应当先用电话等方式快报,随后补报书面材料;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以先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等基本情况;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突发事件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 应急处置

  5.1 先期处置

  邮政业突发事件发生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

  事发地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5.2 应急响应

  5.2.1 响应级别

  对应事件分级,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事件)应急响应、Ⅱ级(重大事件)应急响应、Ⅲ级(较大事件)应急响应和Ⅳ级(一般事件)应急响应共四个等级。

  5.2.2 Ⅰ级应急响应和Ⅱ级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邮政业突发事件发生,市邮政管理局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报告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请求启动省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省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邮政业突发事件发生后,市邮政管理局和事发地各相关部门及时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同时在1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上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请求启动市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启动本预案,分析研究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方式、方法和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市邮政业应急办及时将突发事件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及省邮政业应急领导小组。

  5.2.4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邮政业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市邮政管理局和事发地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在1小时内向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报告。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5.3 应急处置任务

  5.3.1 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处置任务

  (1)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处置程序。

  (2)研究确定应急处置工作措施。

  (3)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现场工作组的组成人员。

  (5)决定应急处置中人员与物资的调配。

  (6)应急处置的其他重大事项。

  5.3.2 市邮政业应急办处置任务

  (1)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或者收到市政府相关部门事件信息通报后,根据事态发展趋势,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并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

  (2)应急响应启动后,根据总指挥的命令,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3)向社会通报、发布相关信息。

  (4)协调有关部门,安排应急所需的人员与物资。

  (5)负责对突发事件各阶段应急工作的记录、相关信息的收集及损失情况的统计与初步审核。

  (6)统筹协调各项应急工作措施的落实。

  (7)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5.3.3 应急工作组处置任务

  (1)迅速赶往现场。

  (2)抢救伤员,做好群众的疏散和安置工作,稳定群众情绪,保护群众人身安全。

  (3)采取必要措施,妥善保护和处置邮件、快件。

  (4)根据现场情况、相关预案和总指挥命令,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

  (5)组织和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头,防止损失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6)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请示物资增援、人员救助等应急处置的紧急事项。

  (7)做好工作记录,保存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并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8)做好调查和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9)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要确保应急工作系统内部的部门之间、人员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确保信息传达及时顺畅。通信联络方式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等。

  5.3.4  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时,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市邮政业应急办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恢复正常运行,邮政业突发事件平息,向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提出Ⅲ、Ⅳ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Ⅲ、Ⅳ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及时向省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办公室报送。

  (3)宣布Ⅲ、Ⅳ级应急响应结束,通报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开展的各项善后处置工作。

  5.4 信息发布

  邮政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传统媒体、新媒体和官方的网站进行发布。信息发布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邮政业应急办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和对外发布信息。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迅速恢复邮政业生产经营正常秩序;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事发邮政企业或快递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就受损邮件、快件向用户进行协商理赔。

  6.2 评估

  邮政业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汇报,相关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予配合。

  6.3 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权限对邮政业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调查,查清事发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参与处置工作中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医疗卫生行业的专业队伍是抢险救援主要力量;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不断加强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或与相关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7.2 通信保障

  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一至两名联络人员报市邮政业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负责相关事宜的联络、沟通和指令传达等工作,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讯方式的稳定畅通。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市邮政业应急办报告。

  7.3 物资保障

  市邮政管理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各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加强物资储备,配备足量的防毒面罩、防护手套、灭火设备、急救药品等,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划定危险品隔离区,并设置显著标志。

  7.4 经费保障

  需由财政负担的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邮政、快递企业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予以协调。

  8 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

  8.1 宣传教育

  市邮政管理局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邮政业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本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演练活动,增强从业人员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全行业自防和自救能力,形成人人参与防灾救灾的良好局面。

  8.2 培训

  市邮政管理局要将应急管理知识列为寄递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员培训的必备内容,切实提高邮政行业管理人员的应急管理水平。

  各邮政、快递企业要将邮政业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列为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积极组织突发事件应对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技能水平。

  8.3 演练

  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企业、各快递企业要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邮政、快递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内容应当包括火灾、内件爆炸、危化品或有毒物质泄漏、扣押隐匿快件、聚众围堵分拨中心、重大服务阻断等重点突发事件处置。

  9 附则

  9.1 术语说明

  (1)邮政业:是指从事寄递业务的行业,包括邮政和快递。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2)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

  (3)快递企业:是指从事快件递送业务的国有、民营、外资企业。

  (4)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

  (5)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

  9.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邮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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